Q10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房客的租金補助?如果有溢領的話,會追繳回來嗎?
答:依據租金補助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助,並依契約日數比例,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助:
(一)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
(二)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自有住宅。
(三)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助。
(五)房東(住宅所有權人)為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或代租方案房客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規定重新審查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之承租資格,不符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租金補助規定者。
如果有溢領租金補助,其返還期限以1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同意承租人或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分期返還,並以1年為限。返還溢領之租金補助不予計算利息。家庭成員溢領租金補助者應先行返還或分期返還後,承租人始得再受領租金補助。
以上QA摘錄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4.aspx?mode=QA&PGID=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