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弱勢戶房客申請的資格條件是什麼

答: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22點規定之民眾為一般戶,一般戶符合下列規定者,區分為第一類弱勢戶及第二類弱勢戶:

(一)第一類弱勢戶:

1.申請人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3款至第5款或第12款身分之一者:

(1)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2)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3)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2.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6款至第11款或第13款身分之一者:

(1)特殊境遇家庭。

(2)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3)身心障礙者。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5)原住民。

(6)災民。

(7)遊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第二類弱勢戶: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本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身分者: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以上QA摘錄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4.aspx?mode=QA&PGID=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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