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市場租金如何訂定?

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租賃住宅市場租金評定方式,依租賃住宅所在區域規定如下: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每坪月租金超出該區間表之單位月租金區間上限者或該表未規定租金水準區間之行政區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二)其餘縣(市):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市場租金價格評定原則評定,或依不動產估價師認可及簽註意見之租金評定之。

以上QA摘錄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4.aspx?mode=QA&PGID=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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