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房客的承租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但2個月後才找到適合的租賃住宅,其承租資格是不是還要重新送審後,才可以媒合租屋

答: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包租方案轉租契約房客及代租方案房客於租賃期間承租資格,以申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審認之承租資格為準,不得申請變更。包租方案轉租契約之租期超過1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每屆滿1年時,應重新審查次轉租契約房客之承租資格,承租資格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承租至原租期屆滿為止。因此,房客的承租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雖然2個月後才找到適合的租賃住宅,在其承租資格核定後1年內仍屬有效,所以不需再重新送審,即可媒合租屋。

以上QA摘錄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504.aspx?mode=QA&PGID=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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